機關事業(yè)單位養(yǎng)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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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確認 |
![]() | 機關事業(yè)單位養(yǎng)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
![]() | 《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養(yǎng)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15〕2號)第四條,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 |
![]() | 兵團人社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齊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審查參保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始至2014年9月底。 3、決定責任:做出參保職工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通知參保人員。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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