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原因認定復核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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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確認 |
![]() | 火災事故原因認定復核 |
![]() | 公安部《火災事故調(diào)查規(guī)定》(2009年公安部令108號,2012年修訂)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
![]() | 兵團公安局 |
![]() | 1.受理責任:復核機構收到復核申請材料,應當出具《火災事故認定申請材料收取憑證》,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7日內(nèi)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復核責任:對復核申請和原火災事故認定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向有關人員進行調(diào)查;火災現(xiàn)場尚存且未被破壞的,可以進行復核勘驗。 3.決定責任: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作出復核決定并送達。 4.送達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nèi)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復核的權利。無法送達的,可以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nèi)公告送達。公告期為二十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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