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爭議國家秘密的確定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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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由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決定。 機關、單位對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或者對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在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前,對有關事項應當按照主張密級中的最高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
![]() | 兵團國家保密局 |
![]() | 1.受理責任:依法確定是否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 2.審查責任:對擬定為秘密、機密級的事項相關內容、資料及提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書面意見。 3.決定責任:根據分析論證結果予以書面答復。 4.送達責任:將書面答復送達至申請單位。 5.事后管理責任:登記并留存相關材料,將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局備案,對自治區(qū)保密保密局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報國家保密局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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