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確事項的確定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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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guī)定,但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guī)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自擬定之日起10日內(nèi)報有關部門確定。擬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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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兵團國家保密局 |
![]() | 1.受理責任:依法確定是否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 2.審查責任:對擬定為機密秘密、級的事項相關內(nèi)容、資料及提請依據(jù)進行分析論證。 3.決定責任:根據(jù)分析論證意見 ,予以書面答復。 4.送達責任:將書面答復送達至申請單位。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相關材料,將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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