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fā)行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 |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fā)行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處罰 |
![]() | 【法規(guī)】《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2003年1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0號,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十四條: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guī)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huán)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guī)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 【規(guī)章】《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9號) 第六條:從事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fā)行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二)確定的網絡游戲經營范圍;(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從業(yè)人員;(四)不低于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條件。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fā)行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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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階段:在檢查中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fā)行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上級交辦的、下級文化主管部門上報的或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在7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3.審查階段: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 4.告知階段: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jiān)督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履行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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