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內宗教活動場所(團體)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的審核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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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許可 |
![]() | 權限內宗教活動場所(團體)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的審核 |
![]() | 1.《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五十七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接受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贈,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宗教事務條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2015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批準可以接受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不附加任何條件的捐贈,用于舉辦公益、慈善事業(yè)和其他與該宗教宗旨相符的活動。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接受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的宗教捐贈、資助和傳教經費。 |
![]() | 兵團民宗局 |
![]() | 1.受理階段: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依法進行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補正;不屬于許可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2.審查階段:材料審核、承辦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法定告知、作出同意轉報或不予轉報決定(不予轉報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制發(fā)送達決定文書。 5.事后監(jiān)管階段:依法實施監(jiān)督,及時處理反饋信息。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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