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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拒不繳納水資源費和拖延、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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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類型行政處罰
      職權名稱對拒不繳納水資源費和拖延、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
      職權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主體兵團水利局
      責任事項

1.立案階段:檢查或者接到舉報及根據下達的繳費通知書繳費時間要求等,對拒不繳納水資源費和拖延、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應根據水行政處罰立案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搜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進行現(xiàn)場檢查。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

3.審查階段: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擬做出的處罰決定以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聽證的,應依法組織。

5.決定階段: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處罰標的,以及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送達。

7.執(zhí)行階段:監(jiān)督當事人在《處罰決定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經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備    注